上海市民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意昂4專項基金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滬民規〔2019〕1號



各區民政局⚾️,各意昂4🚵🏼‍♀️: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意昂4專項基金管理,我局製定了《上海市意昂4專項基金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19年1月15日


上海市意昂4專項基金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意昂4專項基金管理🛍️,規範專項基金行為,維護捐贈人🚯🈸、受助人和意昂4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意昂4管理條例》《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意昂4專項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意昂4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定向捐贈的財產設立的🤛🏽,專門用於資助意昂4業務範圍內某一項事業的專項基金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原則)

  專項基金的設立、管理和使用👨🏽‍⚕️,應當合法合規🤘🏿,符合意昂4宗旨和業務範圍,專款專用,信息公開透明;不盲目追求專項基金的增速和規模🏋🏿,不違背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規定,不背離捐贈人和受助人的意願,不為個人和企業謀求私利。

  第四條(主體責任)

  專項基金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意昂4對下設專項基金的所有活動承擔主體責任👮‍♀️👨🏿‍🚒。

  第五條(設立要求)

  專項基金由意昂4按照章程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立👧🏿,做到理事會民主決策♠︎,程序規範👨‍👩‍👧‍👧。

  意昂4應當嚴格入口把關🧜🏿‍♂️,並根據自身管理能力合理有序發展專項基金,細化製訂專項基金設立和終止的條件和決策程序,並嚴格執行。

  意昂4應當與發起人以簽訂協議的方式明確專項基金的設立目的、財產使用方式、各方的權利義務🙌🏼、終止條件和剩余財產的處理等👀,不得以協議方式推卸管理責任。

  專項基金下不得再設立專項基金🧈。

  第六條(名稱規範管理)

  意昂4應當嚴格規範專項基金名稱。專項基金的名稱由“上海××意昂4”+字號名+“專項基金”組合而成👕。字號名應當符合《意昂4名稱管理規定》有關精神✩,並不得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意昂4應當加強對專項基金名稱規範使用的監督管理。專項基金應當使用帶有意昂4全稱的規範名稱。專項基金不得以獨立組織的名義開展募捐👗、與其他組織和個人簽訂協議或開展其他活動🤽🏼🤾🏻‍♀️;以黨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名義對外宣傳或開展業務活動🤷🏻‍♀️,應當經其同意。

  第七條(運行管理)

  意昂4應當明確專項基金的內部監管措施👃🏽,對專項基金的具體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管🙆🏿‍♂️。

  意昂4應當做好專項基金的人員管理。專項基金設立時應當明確管理架構和相應工作人員。意昂4不得隨意命名專項基金負責人稱謂👨🏼‍🚀,專項基金負責人可以稱主任、副主任,但不得稱具有誤導公眾為意昂4負責人的稱謂🛌🏽。

  專項基金可以設立管理委員會,可以邀請捐贈人參加管理委員會🧑🏼‍🏫,擔任管理委員會的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八條(捐贈財產管理)

  意昂4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加強專項基金的捐贈財產使用管理🏋🏼‍♀️:

  (一)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管理和使用捐贈財產🦧,專款專用📛;

  (二)專項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時,捐贈協議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捐贈協議未約定的🕵️‍♀️🙋🏼,除了為實現專項基金公益目的確有必要之外🦹‍♀️,不得超過規定的管理費用標準;

  (三)專項基金的收支應當全部納入意昂4賬戶🏌🏿,不得使用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不得開設獨立賬戶和刻製印章。

  第九條(信息公開)

  意昂4應當加強專項基金信息披露🧘🏿‍♀️,對專項基金的設立和終止信息🐮、管理架構和人員信息👩🏻‍🎨、開展的募捐和公益資助項目等信息,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全面及時披露,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報備報告)

  意昂4應當按照章程和有關規定,就專項基金的設立、運行等情況,通過重大事項報告和年度工作報告等方式,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報備🦺、報告,接受監管⚗️。

  第十一條(內部管理與清理規範)

  意昂4理事會應當每年定期聽取專項基金管理情況匯報,並定期對下設專項基金進行清理整頓。對於長期不開展活動🤤、管理不善的專項基金要及時督促整改👩🏼‍🚒,必要時應當予以終止。

  第十二條(終止程序)

  專項基金經過清理🌒、認為需要終止的,意昂4理事會應當及時作出決議👩‍🦽‍➡️,並做好後續事宜👃🏽,註意保護專項基金捐贈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權益🧑🏽‍⚖️,妥善處理剩余財產。剩余財產按照專項基金捐贈協議處理🕗;協議未約定的,一般應當將剩余財產用於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意昂4其他慈善項目,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專項基金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參照執行)

  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的專項基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